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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青海加强对水泥脱硝设施监管值得各地借鉴

2014/07/18 13:25 来源: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 冉冉

青海省环保厅对省内水泥企业切实加强脱硝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意见措施很具体,也是可操作的。我们也应看到,脱硝设施的运行对水泥工业而言也是新课题,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其内在运行规律,需要相互多交流,才能早日实现脱硝设施与主生产线工艺设备一样,操作娴熟、得心应手。环保主管部门也应给水泥企业创造条件,指导和帮助水泥企业确保脱硝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

  7月8日环境保护部以2014年 第48号公告公布了重点大气污染减排工程清单。公布目的在于督促重点减排工程的正常运行,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应切实加强对重点减排工程的监督检查,确保稳定运行。欢迎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668台水泥熟料生产线脱硝设施列入了工程清单,设施是2011年~2013年间所建成投运的,合计熟料生产规模为2350090t/d,折年产能7.28亿吨。

  据《中国新闻网》消息,国家发改委副秘书长范恒山在第五届“低碳发展·绿色生活”公益展上表示,“十二五”前三年,氮氧化物排放量下降了2.0%。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降排的约束目标形势依然十分的严峻,特别是氮氧化物减排只完成了五年任务的20%,与60%的进度要求有明显的差距。

  水泥是排放氮氧化物的老三,在完成“十二五”减排约束目标严峻形势下,自然是重点减排工程监督检查中的重点。

  可以欣慰的是,668台水泥熟料生产线脱硝设施对应的生产线熟料产能达7.28亿吨,其中在2013年建成的有504台,对应的生产线熟料产能达5.6亿吨,占已建成的77%。这668台设施将在“十二五”后两年中将极大地发挥减排氮氧化物作用,可以为拉回前三年未完成的40%作贡献。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还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水泥生产线的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生产设备同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如果主观故意将防治污染的设施停止运行则是犯法行为。

  去年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规定了对于环境污染犯罪的四种情形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其中第二种为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解释还规定了从严惩处单位犯罪,对于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不单独规定定罪量刑标准,而是适用与个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青海省到目前为止共有4 条水泥熟料生产线投运脱硝设施,折年产能400万吨。与全国相比,无论是条数还是产能占全国比重都不到1%。但青海省环保厅不以少而不为,加强了水泥企业脱硝设施运行监管。(《中国水泥网》7月10日转载)

  青海省环保厅要求各市(州)环保部门要督促辖区内水泥企业切实加强脱硝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脱硝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各水泥企业要对脱硝设施的设计、设备选用、施工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脱硝设施安全可靠运行,全部实现脱硝还原剂自动投加和计量,严禁脱硝设施无故停运。

  青海省环保厅要求水泥企业应把脱硝设施作为主体设备纳入主设备管理系统统一管理,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严禁脱硝设施无故擅自停运。还对脱硝设施发生故障停运的处理程序作出了规定。

  青海省环保厅要求水泥窑烟气脱硝设施必须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DCS”),实时监控脱硝系统的运行情况,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有效。要求在水泥窑排气筒安装烟气自动监控系统(以下简称“CEMS”),准确测定烟气污染物排放实时数据,与各级环保部门实现联网,并按规定每季度进行数据有效性审核。要求水泥企业必须建立规范的脱硝设施运行台账(含电子台账),按日记录生产设施、脱硝设施主要设备运行和维护情况,包括CEMS数据、水泥/熟料产量、原料/燃料类型及消耗量,脱硝设施和主要设备的运行维修记录、CEMS及氨逃逸浓度在线监测仪维护记录、脱硝设施停运报告及汇总表等。

  青海省环保厅同时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将脱硝设施和CEMS建设及运行情况、DCS历史曲线、减排台帐、还原剂供应及消耗情况等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要及时提出整改要求,跟踪整改情况,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环境监察部门按以上要求至少每月对脱硝设施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并根据现场检查的实际情况如实记录监察笔录,避免监察笔录流于形式。环境监测部门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监测内容应覆盖全部应进行监测的生产线、监测点位和监测因子,

  青海省环保厅对省内水泥企业切实加强脱硝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意见措施很具体,也是可操作的。我们也应看到,脱硝设施的运行对水泥工业而言也是新课题,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其内在运行规律,需要相互多交流,才能早日实现脱硝设施与主生产线工艺设备一样,操作娴熟、得心应手。环保主管部门也应给水泥企业创造条件,指导和帮助水泥企业确保脱硝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

  《环境保护法》还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现在,对已建成脱硝设施的水泥企业已经先行一步达到了明年7月1日对现有水泥企业才施行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当地环保部门也有责任为已建成脱硝设施的水泥企业争取到地方鼓励和支持水泥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政策和措施,以更加激发水泥企业减排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当地环保部门为已建成脱硝设施的水泥企业争取到地方鼓励和支持水泥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政策和措施也是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之需要。

  青海省环保厅督促辖区内水泥企业切实加强脱硝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的要求值得各地借鉴。

编辑:张晓烨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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